本标准规定预制菜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预制菜的生产。
不适用于方便即食类菜肴。
GB 14881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预制菜
以畜禽肉及制品产品、水产品及制品、果蔬及制品等为原料,经粗加工、腌制或调味、熟制、包装后杀菌或不杀菌,或不熟制和包装后杀菌,食用前需加热方可食用的非即食预包装菜肴制品。
3.1 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预制菜又可分为无后杀菌工艺的预制菜和有后杀菌工艺的预制菜两类。
3.1.1 无后杀菌工艺的预制菜:经熟制后包装,需冷藏或冷冻保存的预制菜。
3.1.2 有后杀菌工艺的预制菜:经熟制或不熟制、包装后均需杀菌保存的预制菜。
3.2 根据原料的不同,预制菜分以下三类:
3.2.1 畜禽类预制菜
以畜禽产品为主料加工而成的预制菜。
3.2.2 水产类预制菜
以水产品为主料加工而成的预制菜。
3.2.3 果蔬类预制菜
以水果蔬菜产品为主料加工而成的预制菜。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3的相关规定。
5 厂房和车间
5.1 设计和布局
5.1.1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条款规定。
5.1.2 采用活禽、生鲜水产品为原料生产禽类预制菜、水产类预制菜的,应设置独立的宰杀、去杂、清洗等粗加工车间;采用新鲜果蔬为原料生产果蔬类预制菜的,应设置独立的去杂、清洗等粗加工车间。粗加工车间应明确标识,并设工器具间。
5.1.3 应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和功能区要求,将***终冷却车间、内包装车间等设为清洁作业区,将分切间、腌制间、熟制间、杀菌间等设为准清洁作业区,将原材料验收区、原料仓库、粗加工间、成品库、工器具间、包材库、外包装间等设为一般作业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应分隔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5.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条款规定。
6.1 设施
6.1.1 供水设施
6.1.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1条款规定。
6.1.1.2 采用二次供水的设施应符合GB 17051的规定。
6.1.2 排水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2条款规定。
6.1.3 清洁消毒设施
6.1.3.1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3条款规定。
6.1.3.2 畜禽类预制菜、水产品类预制菜生产的粗加工车间,应配备臭氧水清洗设备,果蔬类预制菜生产的粗加工车间应有清洗设施。
6.1.3.3 清洗工器具的设施用具不应与清洗原料混用,产应明确标识。清洁作业区应设空气净化设备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及数量应与车间面积相适应,满足生产要求。
6.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4条款规定。
6.1.5 个人卫生设施
6.1.5.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5条款规定。
6.1.5.2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独立的人员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室和风淋室。
6.1.6 通风设施
6.1.6.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6条款规定。
6.1.6.2 产生大量蒸汽或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备机械排风或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6.1.6.3 排气口应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同时应便于装卸和清洗。
6.1.7 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7条款规定。
6.1.8 仓储设施
6.1.8.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8条款规定。
6.1.8.2 同一仓库贮存不同类别的物品时,应分区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符合先入先出的原则。
6.1.8.3 冷藏(冻)库产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保证冷藏(冻)库内冷空气循环顺畅。
6.1.9 温控设施
6.1.9.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9条款规定。
6.1.9.2 进行果蔬类预制菜生产的,应配备冷藏库;畜禽类预制菜和水产类预制菜生产符合GB 19303的规定,应配备冷冻库或冷藏库及温度控制仪表;冷却间、内包装间应配备空调等温控设施。
6.1.9.3 内包装间环境温度不高于21℃。
6.2 设备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2条款规定
7.1 卫生管理制度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1条款规定
7.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7.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2条款规定.
7.2.2 工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
7.2.3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器具、设备和直接接触食品表面应洗净并消毒。消毒后应符合GB 14934的要求。
7.2.4 消毒后的工器具应贮存在有明显标记的专用保洁箱(柜)内。保洁箱(柜)应当洁净并定期清洗。
7.2.5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工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箱(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7.2.6 应定期检查维护消毒设备、设施并记录。
7.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7.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3.1条款规定。
7.3.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7.3.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3.2条款规定。
7.3.2.2 工作人员进入预制菜***终冷却间或内包装车间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鞋,并戴口罩,将手洗净、消毒,经过风淋后进入***终冷却间或内包装间。
7.3.3 来访者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3.3条款规定。
7.4 虫害控制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4条款规定。
7.5 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5条款规定。
7.6 工作服管理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6.6条款规定。
8.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7.1条款规定。
8.2 食品原料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7.2条款规定。
8.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7.3条款规定。
8.4 食品相关产品
8.4.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7.4条款规定。
8.4.2 包装材料在冷藏、冷冻和微波加热等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
8.5 其他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7.5条款规定。
9.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9.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1条款规定。
9.1.2 关键控制点应包括原料粗加工、配料、熟制、冷却、包装、杀菌等工序。明确各工序、岗位人员的要求。
9.1.3 粗加工环节应做以下控制:原料应当按畜禽肉类、水产类和果蔬类分区分隔清洗,清洗后盛装容器不宜与地面直接接触。原料清洗后应严格控制在常温下的裸露时间,尽快加工或冷藏,并做好防护,防止交叉污染。畜禽类、水产类鲜产品应保证处理后2小时内冷却至0 ℃~4 ℃,并存放在通风良好、无污染源、室温0℃~4℃的专用库内。冷冻原料宜按产品特性分类解冻。采用低温解冻的,温度宜控制在5℃以下,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料可在≤10℃温度下进行解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得超过8℃。采用流动水解冻的,流动水温应低于21℃。用于热加工的食品原材料,流动水解冻时间不得超4h,需超时解冻的,可移至冷藏库中完成后续解冻。自解冻开始,应在 72h 内加工使用。采用 5℃ 以下解冻方法的,在 72h 内未完全解冻的可继续解冻,完全解冻后应及时加工使用。过程产品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原料共同贮存。
9.1.4 冷却环节应做以下控制:需冷链配送的预制菜热加工后应进行速冷处理,冷却速率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 ) 食品中心温度由 57℃ 降至 10℃ 以下所需时间应 ≤4h ; b ) 食品中心温度由 57℃ 降至 5℃ 以下所需时间应 ≤6h ,且食品中心温度由 57℃ 降至 21℃所需时间应 ≤2h 。经速冷处理的食品应尽快进行冷藏或冻藏,并做好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冷却设备和***终冷却间内不得放置生食品、半成品等易造成交叉污染的物品。加工后的预制菜应与生制过程产品、原料分开存放,已熟制的与未熟制的预制菜应分开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9.2 生物污染控制
9.2.1 清洁和消毒
9.2.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2.1条款规定。
9.2.1.2 ***终冷却间和内包装间每班(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食品接触表面、邻近表面及其他环节表面消毒。每天生产前1-2小时,开启冷却间空气过滤净化系统,确认净化设备正常工作。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 设置,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 m以内,并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min以上。使用臭氧气体对表面消毒的,其浓度应≥60mg/m3,相对湿度≥70%,作用时间 60min~120min。
9.2.1.3 内包装材料应在脱包间脱去外包装袋并消毒后才进入内包装间。
9.2.2 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9.2.2.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规定。
9.2.2.2 应根据附录A要求开展原料检验、清洁区环境微生物监测、半成品微生物监测和成品检验。
9.3 化学污染的控制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3条款规定。
9.4 物理污染的控制
9.4.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4条款规定。
9.4.2 应采用有效的异物控制措施,如设置筛网、磁铁、金属探测器等,预防物理污染的风险。
10.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9章的规定。
10.2 每批预制菜均应按品种、储存条件等分别留样。留样预制菜应有明显的标识,同时注明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限与预制菜保质期一致。每批次留样量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300g。
10.3 留样记录应包括预制菜名称、样品编号、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留样环境温湿度等项目。
10.4 应设置留样室。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留样室应安装空调、温湿度计、冷藏冷冻等相关设施或设备。
1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10章的规定。
11.2 需冷藏的预制菜,保存温度控制应在-1℃~10℃;冰点保存的,保存温度应控制在-1℃~0℃。需冷冻保藏的预制菜,冻结时应以***快的速度通过食品的***大冰晶区(大部分食品是-1℃~-5℃ ),有后杀菌的,冻结终了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 -18℃;无后杀菌的,产品保存温度控制应在 -18℃及以下。
11.3 冷藏(冻)设备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
11.4 成品运输车辆应为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和消毒。需要温度控制的应配备制冷装置、温度记录装置或采取保温措施保持较低温度。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11章的规定。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12章的规定。
14.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13章的规定。
14.2 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工具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
温湿度监测管理制度;
食品运输贮存交付控制管理制度。
15.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14章的规定。
15.2 应如实记录各项活动情况,确保真实有效可追溯。
15.3 各项记录均应有记录员和相关人员签名、复核。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凃改只能划改,且修改人应在划改处附近签名。
15.4 所有记录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审核,以确保所有处理符合规定。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资料来源:湖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